管制其實就是一種限制該犯罪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處罰,一般管制的期限最短的時間不會低于3個月,最長的時間不會超過2年;如果該犯罪的當事人同時犯下了多種罪行,最高的管制時間也不可以超過3年。
這個期限就是說明了管制是一種相對較輕的刑事處罰,但是對于犯罪的當事人的必要的懲罰還是必須的不可或缺的。管制這種刑事處罰的刑期的最高期限雖然是要比拘役的最高期限時間長一點,但其實管制只是對于該犯罪的當事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而拘役是該犯罪的當事人的人身自由進行剝奪。因此從懲罰的性質上講,管制相對于拘役來說是一種相對較輕的刑罰。
管制的刑期,一般是從該犯罪當事人從法院的判決被執行那一天開始算起的;在法院的判決執行之前會先將犯罪當事人先進行羈押,一般羈押的1日可以抵扣后的刑期里面的2天。羈押的1日可以抵扣后的刑期里面的2天,是因為在法院對這個案件判決和執行之前的一個先行羈押的行為其實從法律上面是屬于剝奪了該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的,而管制只是對于該犯罪的當事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
與此同時,如果犯罪當事人要離開現在所居住的城市或者是農村進行外出,如果這次外出時被法院所許可的,那么這次外出的時間,也可以被計入執行期,但沒有經過法律許可的外出是不可以計入執行期的。該犯罪當事人被扣除的執行期,應該由當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在相關的法律文書上面進行注明,并且蓋上公章,通知這個犯罪當事人本人,同時通過書面的形式上報給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其他的相關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