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補償金是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嗎?
不是,如果是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在錄用勞動者時,應當向勞動者明確告知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及法律依據。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在招聘時明確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并且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那么,用人單位就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靠前項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那么,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是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因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怎么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是兩回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確定的,這個補償金也與員工的月工資有關,如果員工的月工資高于本地在職員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要按照員工的實際工資支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