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貴州省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貴州省的職員若是利用職務,侵吞公司財產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就滿足了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
侵吞公司財產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可能會被定罪,此時職員涉嫌犯的是職務侵占罪。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四條[職務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靠前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罰金。
二、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的區別
1、主體要件不同
這是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最主要、最本質的區別。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
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
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
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占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職員利用自己的職權,侵占屬于單位的財產的行為是違法的,甚至一旦侵占的數額達到一定的標準,那么將涉嫌犯了職務侵占罪,但是在現實生活之中,依舊存在不少職員依舊實施了此種情形。單位在發現某職員實施了此類行為之后,可以先判斷職員侵占的數額,然后再決定是否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