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是國家法律不予允許的產權類型。北京小產權房的最新政策有哪些規定?北京小產權房會走向合法化嗎?北京小產權房的出路有哪些?北京小產權房土地制度改革怎么改?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北京小產權房的最新政策的內容。
北京清理小產權房最新消息
小產權房出路在哪
情況多種多樣,要趕緊清理
在昨天的聯組會議上,不少委員都把話題集中到了小產權房的出路上。
對小產權房要盡快出臺細則,做出嚴格規定,明確小產權房的禁入原則。
目前,北京集體建設用地的產權還不明確,所以首先是確權。其次要防止土地制度不明確造成小產權房合法化。要在改革中堵死小產權房發展的渠道,并應逐步取締,逐步規范。
對此。靠前,對在售、在建“零容忍”,堅決遏制;第二,逐步清理。“我們在研究相關的政策和進行探索,盡管小產權的情況多種多樣,毫無疑問都要趕緊清理,不要有幻想。”
小產權房歷史上情況比較復雜,有在《國家土地管理法》出臺之前形成的,也有在城市拆遷中安置的,各種情況都有。對于小產權房處理,會區分不同的情況分類研究,分類處理。同時要控制新增,“包括在果園里建房,這堅決不行。果園是種植的土地,不能變。”
土地制度改革怎么改
今年啟動“四個優先”
土地的流轉和開發,應首先注重城市現有的存量土地盤活,高度集約化。農村建設用地,要開發要流轉,也要先滿足農業發展的需求。
在土地制度改革中,要從法治建設、用途管制、確權登記、市場管控、共同責任等方面進行整體設計,抓緊設計符合北京特點的地方性法規,有序推進土地流轉的方式和速度,要嚴格用地入市的用途管制。放開是必要的,但不是馬上放開,更要嚴格規范。
對此,今年北京要啟動和探索制度設計,實現“四個優先”,即先規劃、先確權、先制定規則、先試點。先規劃,根據不同的功能分區進行,底數要摸清。先確權,現在北京完成了94%集體土地的確權。確權實際上是利益格局的固化和調整,這是進行流轉的前提。先制定規則,相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規則,穩妥推進。先試點,目前北京有一些好的試點,下一步試點的面要擴大,嘗試不同類型的試點。
用權可以在本集體成員內部流轉。因此,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轉讓,只要轉讓雙方所訂立的轉讓合同符合合同法關于有效合同要件,就應當認定轉讓合同有效。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有效。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但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并無禁止性規定,而國家相關政策也無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規定。因此,對這類農村房屋轉讓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關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應依法認定為有效合同。
3、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無效。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均有明確規定,農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轉讓合同應認定無效。
對于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轉讓行為發生后如何處理的問題,審判實踐中通常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靠前,對于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轉讓,如果查明無欺詐、顯失公平情形存在,應當認定房屋轉讓合同有效,駁回當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訴訟請求。
第二,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認定合同有效,判決駁回當事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第三,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雙方當事人應各自返還房屋及購房款。
第四,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應本著尊重現狀、維持穩定的原則,立足調解,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占有、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第五,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如果認定合同無效,在決定退房退款時,要全面考慮到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以及各方的過錯責任大小,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轉讓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其次,對于買受人已經翻建、擴建房屋的情況,應對其添附價值進行補償。
小編為您整理有關北京小產權房的相關內容。北京的小產權房也是不會走向合法化的。在此,小編提醒廣大市民,一定要慎重對待小產權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