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的區別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的區別包括犯罪主體不同、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不同等。
1、犯罪主體不同。
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但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是說貪污罪主體范圍大于挪用公款罪。
2、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不同。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關鍵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的主觀方面雖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即意圖永遠地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3、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
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體上都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四種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而挪用公款罪僅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使用權。
二、挪用公款營利怎么認定?
1、挪用人將挪用的公款用于生產、經營、買房出租,一般就會被認定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1)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并且數額較大的,一般會被認定為犯了挪用公款罪。
(2)這是指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作為挪用人或者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資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將挪用的公款用于生產、經營、買房出租,作為個人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資金,存人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取利等,如果行為人挪用公款后,為私利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公款借給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使用的,不管這些單位是合將其挪用的公款用于營利活動,都應視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而不能認為屬于挪歸公用,這里的數額較大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挪用公款l5萬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對于這種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法律既沒有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多長時間,也不要求行為人營利的目的要真正達到。但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前已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分別情節,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2、挪用公款歸個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并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也會被認定為犯了挪用公款罪。
(1)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購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婚喪、支付醫療費或者償還家庭、個人債務等。這種情況既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數額。也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時間。這里的數額較大也是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15萬元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
(2)未還是指案發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現前)未還。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益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雖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從輕處罰。在實踐中,也有這樣的情形,行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間隔時間都不超過三個月,對此,應從靠前次挪用公款的時間算起。連續累計至挪用行為終止。在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挪用公款的數額按最后未歸還的金額認定。
三、挪用業委會資金是挪用公款嗎?
1、挪用業委會資金,挪用的不是公款。
國家機關的資金才屬于公款。此外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若是挪用了就職單位的資金,也會被認定為挪用了公款。
2、其他會被認定為挪用公款的情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若是挪用了就職單位的資金,也會被認定為挪用了公款。
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實施了貪污行為,就有被認定為犯了貪污罪的可能。此類工作人員在沒有獲得批準的情形下挪用了公款,可能會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對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的區別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客服為您解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