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征管法處罰訴訟期限多久?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稅收征管法》設定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期限,一個是對未按期繳納足額稅款設定的追繳稅款的期限,稱為追征期,一個是對前述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的期限,該期限即是本文討論的行政處罰時效。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特殊性有什么?
從稅務行政與稅務行政復議及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比較中可以看出,稅務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稅務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訴訟活動。這是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復議的根本區別。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是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的兩條重要途徑。由于稅務行政爭議范圍廣、數量多、專業性強,大量稅務行政爭議由稅務機關以稅務復議方式解決,只有由人民法院對稅務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活動,才是稅務行政訴訟。
(二)稅務行政訴訟以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為前提,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根本區別,具體體現在:
1.被告必須是稅務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稅務行政管理權的組織,而不是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
2.稅務行政訴訟解決的爭議發生在稅務行政管理過程中。
3.因稅款征納問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稅務行政復議程序,即復議前置
稅收行政處罰的期限是5年,在5年內未發現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將不進行處罰。稅務行政訴訟具有特殊性,首先稅務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訴訟活動,其次稅務行政訴訟以解決稅務爭議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