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土地主要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的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額占總***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認定為閑置土地。
1、調查認定閑置土地按照以下的程序**:
(1)發現涉嫌構成閑置土地的,應該在三十日內開展調查核實,向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接到《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的利用情況、閑置原因及相關說明等材料。
(2)履行閑置土地調查的職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詢問當事人以及其他證人;現場勘測、拍照、攝像;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人相關的土地資料;要求被調查人就有關土地權利及使用問題作出說明。
(3)經調查核實,構成閑置土地的,應當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上報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并通過門戶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閑置土地的有關信息;屬于***或者***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土地閑置的,應當同時公開閑置原因,并書面告知有關***或者***部門。
2、經依法調查認定的閑置土地,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依法予以處置:
已動工開發被認定為土地閑置的或屬于***、***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被認定為土地閑置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閑置原因說明材料,經審核屬實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
①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從補充協議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②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相關用地手續,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改變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③由***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重新開發建設。從安排臨時使用之日起,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④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⑤置換土地。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可以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它價值相當、用途相同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
⑥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處置方式。
3、未動工開發且不存在屬于***、***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情形被認定為土地閑置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①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②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