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關于加班計算工資的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法關于加班計算工資的規定是根據勞動法44條規定8小時之外的工資,加班的計算是不低于150%。日常的休息日的工資是不低于200%。具體如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靠前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日加班:勞動法規定,我國勞動者一年享有 11天法定假,即:
(1)新年,放假1天;
(2)春節,放假4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2日、3日);
(5)中秋節,放假1天
(6)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300%的工資。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的通知,如果職工超時加班,則在計算出小時工資的基礎上,乘以300%計算加班費。
二、相關法律依據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它主要是保障勞動者弱勢群體的權益的,比如說在加班工資這個方面的話,就有著有一定的規定。但是不同時間段的加班,他的工資也是存在著不同的規定,比如說平時加班的話工資就比較少,僅是按照平時工資的15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