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銷合同中付款方式有哪些
1、結算方式:現金、支票、匯票、托收承付(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
2、結算期限:預付款、貨到付款、分期付款。
二、購銷合同違約責任
1、供方的違約責任
(1)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承擔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百分之幾的違約金。(通用產品幅度為1—5%,專用產品為10---30%)
(2)供方所交產品品種、規格、型號、花色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則按質論價,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應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的費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3)供方逾期交貨的,每逾期一天,應向需方承擔違約金,并承擔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逾期交貨的,發貨前須與需方協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應照數補交;如果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內答復,并**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貨。
(4)供方提前交貨的,如果是需方提貨的,可拒絕提貨;如果是送貨的,可要求供方承擔提前交貨期間的保管費用,需方仍按約定支付貨款。如果運輸費用由需方承擔,而合同約定了運輸路線、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變的,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2、需方的違約責任
(1)需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供方承擔退貨部分貨款的違約金。
(2) 需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交貨時間得以順延,還應向供方承擔違約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需方自提產品未按約定時間或通知的時間提貨的,應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保管費用。
(4)需方逾期付款的,應承擔違約金。
(5)需方違反合同拒絕接貨的,按退貨處理,并承擔由此造成供方的損失。
三、協議調解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第五條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
(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
(一)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下列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購銷合同中付款方式分為現金、支票、匯票、托收承付、貨到付款、預付款等幾種,每一種付款方式都要注意其約定的時間,雙方有一方違約時都有一定的違約懲罰,承擔貨款的違約金,雙方進行協議調解時損害國家、公共利益、違反法律以及以合同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都會判定為調解協議無效,我們在進行貨物買賣時要仔細閱讀合同中的內容,以保證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