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罪的區別體現在什么方面?
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罪的區別:
1、兩罪侵犯的客體不同。一般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
客體,即侵犯的只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因而在犯罪的歸類上屬于侵犯財產犯罪。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而且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國家的合同監管制度,是性質相對更為嚴重的一種犯罪,因而在犯罪歸類上劃入了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罪。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依據法律規定,合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必須與合同有關,即行為人實施的欺騙行為必須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而一般詐騙罪在客觀方面則沒有這種特殊限制,無論是什么時間、在什么地點、在什么事情上,行為人只要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方法,騙取了對方財物,即可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不同。一般詐騙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犯罪主體;而合同詐騙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在實踐中多數表現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4、認定兩罪的數額標準不同。一般來講,合同詐騙罪的數額較大、巨大和特別巨大的標準要高于一般詐騙罪。
二、詐騙罪的處罰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與他人簽署合同之后,并不履行合同義務,反而非法占有對方的財產的,此時會構成合同詐騙,若是不能及時發現對方簽署合同的目的在與占有其財產,那么會導致其受到較大經濟損失。由于合同詐騙獲得的金額會比一般詐騙要高,故此受到的處罰也相應更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