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同居彩禮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同居分手可以退彩禮,因為男女雙方還未**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男方因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應當退還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返還彩禮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1)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于談婚論嫁的狀態
可借由雙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或者舉行過訂婚儀式、拍婚紗照等行為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說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
(2)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
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么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若是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
當地的風俗習慣可以聽取當地媒婆、村長、村委會主任等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三、返還彩禮的情況有什么?
同居后彩禮返還條件是以下三種情況:雙方未**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不是法律規定的以上三種情形,是不得要求返還彩禮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于談婚論嫁的狀態(短信,微信的聊天記錄或舉行過訂婚儀式),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提供銀行的轉賬記錄),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這三種方式是在離婚訴訟時要求返還彩禮需要的主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