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當認定為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公司關聯人之間進行的資產轉讓行為;
購買或銷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事務代理的行為;
關聯人之間提供資金或提供擔保的行為;
擁有控制權的公司或股東無償占有從屬公司資產的行為;
資產租賃中的關聯交易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靠前百零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