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破產重組是什么意思?
二、資產重組并購的分類
1.僅僅依賴收購方自有資金,無法完成巨大收購案例。
2.銀行貸款要受到企業和銀行各自的資產負債狀況的限制。
3.發行新股或實施配股權是我國企業并購常用的融資方式,但它卻受股市擴容規模限制及公司上市規則限制,許多公司無此條件。發行公司債券,包括可轉換債券,也是可使用的融資方式,但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的資產規模、負債、償債能力方面均達到一定要求,方有資格發債。上述并購單一融資方式顯然制約了多數并購重組的進行。在此情況下,杠桿收購融資方式就成了我國并購市場亟待探討和開拓的融資方式。杠桿收購不一定要以被并購企業的資產作為擔保融資,也可用收購方的資產和收入為基礎,或以并購雙方的資產和收入為基礎擔保融資。對于許多公司企業,杠桿比率不宜太高,但參與者必須是信用高的公司和金融機構。高風險高收益的垃圾債券不宜采用。自有資金和現金支付也應占有一定比例。運用股票和債券融資還必須符合國家監管機構的有關法律規定。同時,國家監管機構也需要對有信譽的公司、銀行、證券交易商放寬融資限制,這樣才能真正推動企業的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是需要嚴格基于公司的生產經營實際來進行處理的,涉及到公司為了更好的發展,是可以與其它的公司企業進行合作處理的,可以采取資產重組或者并購的方式來進行**,但有關情況需要嚴格基于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