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鋪的土地使用稅計算怎么規定的
1、按城市區分算:大城市1.5元至30元。
2、按城市區分算: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按城市區分算: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5、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
6、相關計算公式為: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6、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7、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
8、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二、土地使用稅
1、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不包括集體土地的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對此進行了擴大解釋,該文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該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
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包括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占用耕地。用已開發的灘涂、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確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在占用之前3年內屬于規定范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2、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耕地占用稅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
3、特點
城鎮土地使用稅:
1.對占用土地的行為征稅。
2.征稅對象是土地。
3.征稅范圍有所限定。
4.實行差別幅度稅額。
耕地占用稅:
1.兼具資源稅與特定行為稅的性質。
2.采用地區差別稅率。
3.在占用耕地環節一次性課稅。
4.稅收收入專用于耕地開發與改良。
4、適用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
1.大城市1.5至30元;
2.中等城市1.2至24元;
3.小城市0.9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耕地占用稅:
1.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
5、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稅依據
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在我國這類稅收按照這類當事人的 所在區域和所占面積進行計算的。相關的土地使用稅按照這類土地的所在區域向當地的稅務部門進行申報,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繳納。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我國的稅收部門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