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四級法院,每一級法院都是分工明確的,不同級別的法院管轄不同的案件。那么對于交通事故訴訟來講,應該由哪一級法院進行管轄呢?如果找不對法院的話,那么是不會受理相關***的。下面,請跟隨小編一起看看交通事故訴訟的管轄法院的內容吧。
一、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所管轄的區域或者道路內發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發生地管轄不明的,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管轄確定后,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級別管轄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級別管轄是指原告提起的訴訟的案件是由那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級別管轄法院包括: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就案件的級別管轄而言,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重大。復雜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管轄的靠前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三、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地域管轄
是侵權行為引起的,因此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當按照侵權行為確定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交通事故提***訟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民法典》的規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確定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
《民法典》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二是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法院均有權力受理交通事故案件。
當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與原告住所地一致時,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現實中,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是比較多的,包括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侵權***等等,在不同的***下,管轄的法院是不一樣的。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了解。要是還想了解交通事故訴訟其他方面的知識,可以到網站進行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