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管轄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規定的所有犯罪中,除了直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立案受理的以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由安全機關受理,其余全由公安機關受理。可見,刑事案件絕大部分由公安機關首先立案偵查。包括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一對于控告、檢舉或者犯罪人自首.都應當接受,不得互相推諉。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要通知控告、檢舉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機關。
二、刑事案件原則上由哪個級別的公安機關管轄?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
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偵查:
(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二)恐怖活動犯罪;
(三)涉外犯罪;
(四)***;
(五)集團犯罪;
(六)跨區域犯罪。
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需要上級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請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管轄。
所謂重大涉外犯罪,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外國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所侵害的對象是外國人的案件,且這種犯罪必須符合重大的性質,'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性質比較惡劣,可能判處l0年以上***、***、***;涉嫌犯罪的外國人身份比較特殊等。所謂重大***,是指犯罪嫌疑人所涉嫌金融領域的犯罪行為,犯罪金額巨大,給社會、他人造成較大的損失等.所謂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所謂重大集團犯罪,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組織犯罪:走私集團犯罪、制售有害物品集團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的重大集團案件等。所謂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主要是指重大刑事案件的涉及面比較廣.案情比較復雜,或者涉及其他市、縣等,由下級公安機關偵破將遇到很大困難.由上級公安機關管轄將更有效地打擊犯罪、提高破案效率的。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除負責以上刑事案件的偵查外,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跨市、縣,跨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刑事案件的偵查,一般情況下不直接參與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三、刑事案件一般由哪個地域的公安機關管轄?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有利于收集和核實證據,查明有關案件情況,及時抓獲犯罪嫌疑人,破獲刑事案件。但是,有的刑事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所謂"更為適宜"是指:
1、犯罪嫌疑人流竄作案,主要犯罪地難以確定,而居住地群眾更為了解其犯罪情況的;
2、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憤很大,當地群眾強烈要求在居住地進行審判的;
3、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或者適用緩刑,應當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監督、考察的。
所謂犯罪地,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犯罪行為發生地,它還包括犯罪行為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銷贓地等與犯罪活動有關的一切場所。所謂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人戶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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