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仲裁與行政調解的區別是什么?
行政裁決與行政調解的區別在于:
(1)行為性質不同。行政調解是行政機關處理***的一種經常性活動方式,屬于行政機關的非行政職權活動;行政裁決則是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行政司法性質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為的依據不同。行政調解行為是依據爭議當事人的申請;而行政裁決行為是依據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權。前者基于當事人的自愿和合意;而后者則是基于法律、法規的授權規定。
(3)法律 效力不同。行政調解是一種非權力性質的行為,因此,雙方當事人即便達成協議,也可以反悔;當事人反悔的,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裁決決定則是由行政機關依行政職權作出的,它具有法律約束力。
(4)救濟途徑不同。行政調解達成協議,雙方或者一方反悔的,當事人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當事人如果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則不應提起民事訴訟,而應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二、行政裁決有哪些類型?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行政裁決主要有以下幾類:
1、損害賠償裁決。這是指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賠償爭議所作的裁決。
2、權屬***裁決。這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某一財產、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所作出的裁決。
3、侵權***裁決。這是指在平等主體之間,一方當事人認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時,依法請求行政機關制止侵害,并責令侵權方對其侵害行為已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行政裁決主要包括權屬***裁決,侵權***裁決,損害賠償裁決三方面。侵權***裁決主要針對的是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另一方的侵害,行政機關有權責令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權屬***裁決主要針對的是財產或資源的歸屬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