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奪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搶奪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搶奪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靠前條,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搶奪罪罪行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奪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刑事處罰:
(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2)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3)被脅迫參加搶奪,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行為人搶奪,在哪些情形下屬于酌情從重處罰情節
(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救濟等款物的。
三、搶奪罪相關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1.22法釋[2000]35號)
第六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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