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經營權能繼承嗎
我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的是有區別的繼承制度: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即承包方為”農戶”,而不是個人財產。
因此,如該戶某個家庭成員死亡,而作為承包方的”農戶”仍存在,此時該戶內其他成員作為承包經營權人繼續經營,
不發生繼承問題。
如果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終止該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該承包土地,另行分配。對于承包地上的收益則屬于個人財產,可以進行繼承。
2、對林地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經營權可以繼承。當然,繼承人對林地和“四荒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要以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為前提。
《民法典》靠前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繼承人沒有農村戶口能繼承宅基地嗎
原來的法律規定是子女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宅基地屬于村集體所有,不能繼承;現行法律規定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進行繼承。
不只是農村戶籍的子女可以繼承;具有城鎮戶籍的子女也可以繼承父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發生繼承,只有在繼承農村房屋的同時對宅基地使用權同時發生繼承,遵循房地一體原則。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10.3.5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在不動產權屬證書附記欄記載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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