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減資的流程是哪些
公司減資的流程如下:
1、提出減資方案。通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確定具體的減資方案。
2、形成減資決議。經過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減資方案。
3、通知債權人。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4、債權人同意。通過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征得債權人對公司減資的同意。
5、**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法》靠前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是哪些樣的責任呢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三、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期是怎么規定的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期是三年,如果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如果任期屆滿后沒有改選的,原董事長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對此《公司法》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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