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在概念上、適用法律上、鑒定上以及賠償的標準問題上都具有明顯的區別。詳細如下。
一、概念上的區別:
醫療事故就是在醫療活動中,相關的醫療機構或者是醫務人員不遵守醫療衛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部門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等,過失地給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
醫療過錯就是除醫療事故以外的因為醫方的過錯給患者造成了人身傷害的情形。
二、適用法律上的區別:
處理醫療事故的,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是由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而處理醫療過錯事件主要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鑒定的區別:
對于醫療事故,主要是由醫方所在地的醫學會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而對于醫療過錯的鑒定是由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對于這一點,實踐當中對醫療事故的鑒定上是存在質疑的。由于發生醫療事故的醫院,是由這所醫院的所在地的當地醫學會來鑒定醫療事故,事故有關醫院跟當地醫學會的鑒定專家可能有著很多很多的聯系,而且進行鑒定的專家不需要對鑒定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所以人們廣泛質疑醫療事故鑒定的公正性。
而醫療過錯的鑒定機關就不一定是由當地的醫學會來鑒定了,而是由法醫作為鑒定人員進行鑒定,法醫對鑒定結果是全權負責的,鑒定肯定相對比醫療過錯的公正許多。
由于醫療事故鑒定目前缺乏了公正性,而且對于醫療侵權的情況都是特殊和復雜的,所以長期都會存在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兩種說法了。
四、賠償標準的區別:
對于醫療事故,如果經過鑒定得出的結論是醫方的醫療行為導致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賠償標準;對于醫療過錯,經過鑒定如果是醫方存在的過錯導致的患者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