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靠前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靠前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靠前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靠前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合同被認定無效的處理方法
合同一旦被認定無效就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那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該怎么辦呢。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1、返還財產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之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原來交付的是錢就還錢,交付的是貨物就返還貨物。
2、折價補償
如果不能返還財物或者返還財物已經沒有意義了,可以按照所得財產的價值進行折價補償。
3、賠償損失
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的過錯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那么就按照雙方的過錯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損失的標準是以實際損失為限。
4、除了上述的處理后果,還有其他的非民事性處理結果。例如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要將惡意串通所得的財產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效合同自始至終無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包括當事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三、無效合同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無效合同種類很多,但都具有違法性。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意味著:
靠前,無效合同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判斷無效的標準,應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依據。至于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地方性文件,可以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參考依據,但在許多情況下不應作為判定合同無效的惟一依據,特別是對于那些不合理的,甚至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明顯沖突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顯然不應該作為判定無效的依據。
第二,所謂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而并非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任意性規定,對于法律的任意性規定,當事人是可以通過協議而加以改變的。
第三,違法性還包括合同的內容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例如當事人訂立進口“洋垃圾”的合同,即使其內容并未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但因其內容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因此是無效的。無效合同的違法性表明此類合同根本不符合國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類合同發生法律效力。
2、對無效合同的國家干預。由于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因此對此類合同應實行國家干預,這種干預主要體現在,法院和仲裁機構不待當事人請求合同無效,便可以主動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的因素,如發現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便應主動地確認合同無效。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的。對無效合同的國家干預還體現在,有關國家行政機關可以對一些無效合同予以查處,追究有關無效合同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3、無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所謂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據合同繼續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即使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該合同的內容違法(如不知合同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流轉的標的物),當事人也不得履行無效合同。若允許履行,則意味著允許當事人實施不法行為。當然,盡管當事人不能繼續履行無效合同,但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對無效合同予以修正,如果經過修正使合同在內容上已符合法律的規定,則該合同已轉化為有效合同。
4、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由于無效合同從本質上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國家不承認此類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確認無效,就將產生追溯力,使合同自訂立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對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當然,之所以確認為無效合同,是因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訂立合同時違反了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
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合同必須要依法成立,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簽合同的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自簽訂時生效,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合同因為很多的原因會變成無效的,無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