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水工程技術規范對防水施工設計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施工材料和設計都有明確的規定,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范的規定施工,否則就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規范是依據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制定的,是具有響應的法律效力的,小編根據需要對該規范做了整理。
建筑防水工程技術規范
一、防水材料基本規定
1、建筑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剛性防水材料、密封材料、金屬壓型板構件的性能指標應符合本規程的要求。
2、 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材料應有明確標志、產品執行標準、說明書、合格證。
3、各種不同類型的防水材料在復合使用、配合使用時應具有相容性,不允許有發生相互腐蝕、相互破壞,起不良的物理或化學作用。
4、防水工程的輔助材料、配套材料、配件應與防水材料配套供應和使用。
5、新材料、新技術的應用應經省、部級專家鑒定,并應具有經技術監督部門批準的企業標準。
6、卷材膠粘劑、膠粘帶的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膠粘劑的性質必須適應卷材的特點要求。膠粘劑的耐老化性應與卷材相匹配。
(2)合成高分子膠粘劑的剝離強度不應小于15N/10mm,浸水168h后的保持率不應小于70%。
(3)改性瀝青膠粘劑的剝離強度不應小于8N/10mm。
(4)雙面膠粘帶的剝離強度不應小于6N/10mm,浸水168h后的保持率不應小于70%。
7、剛性防水層的基本材料為水泥、砂、石、水、鋼筋,其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8、剛性防水基本材料的貯運、保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貯運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強度等級的材料應分別存放,不得混雜。
(2)水泥貯存時應注意防潮、存放期不得超過3個月,否則,必須重新檢驗,確定其強度等級。
9、金屬壓型板儲運、保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同壓型板的板材和配件應分類存放。
(2)人工搬運時,必須手提屋面板的端部,不得提無填充屋面板邊搭接口,并要避免劃破表面保護層;機械吊裝應采用專用吊索及提升架。
(3)長期存放宜在有頂蓋的倉庫存放。板扎重疊存放應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規定。
(4)運輸時應按產品說明書要求進行。
二、防水設計基本規定
1、建筑防水工程設計時,應根據建筑物性質及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結構特點、施工條件及使用環境條件等確定其設防標準和防水設防等級,根據材料的特性、層次之間的相容性、互補性等因素,合理選定防水材料的種類、規格,確定構造和細部構造做法,并提出相應技術措施。
2、防水設計應遵照“以防為主”、“迎水面設防”、“剛柔相濟”、“防排結合”的設計原則,并按照工程復雜程度,進行防水深化設計,以保證防水設計的正確實施及防水功能的實現。
3、防水工程采用的防水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和性能檢測報告,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國家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
4、防水工程設計應滿足防水設防要求,細部構造處理明晰合理,并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與結構、給排水、建筑電氣、空調通風、裝飾裝修、園林環境等專業互相協調。
5、柔性防水層上應設置保護層,選用保護層材料應考慮與防水層材料相適應和不妨礙建筑使用功能。
6、涂膜防水屋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屋面的平面不規則、設施較多時,防水層宜選用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2)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的胎體增強材料宜采用聚酯無紡布或網格式化纖無紡布,但不應采用高堿玻纖網布。
(3)坡度大于25%的屋面宜采用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剛性保護層應設置抗滑措施;保護層無抗滑錨桿措施時,宜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漿和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作防水層。
(4)裝配式屋面找平層板端處的分格縫應增設卷材空鋪層,其寬度為200~300mm。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通過建筑防水工程技術規范的實施施工單位明確了自己的職責以及使用材料的規格,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工程質量,也使得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有了相關的依據,并為在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時提供了相應的材料數據支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