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是怎樣的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
茲有 □先生 □女士(身份證號: ),于 年 月— 年 月在我公司任 職務。
現雙方協商一致,于 年 月 日正式解除勞動關系。
截止 年 月 日,該前員工所有離職手續已**完畢,在我司已無任何遺留問題。
并茲證明該員工:
□與我司簽署過《保密協議》及《競業避止協議》。 □未與我司簽署過《保密協議》及《競業避止協議》。
本證明書只限于證明員工與我司勞動關系存續及解除,我司不承擔未經授權將本證明書作為他用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二、相關閱讀: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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