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
靠前章
靠前條 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難群體居住條件,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健康穩定發展,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住房保障遵循***主導、社會參與、分層次適度保障和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三條 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貨幣補貼等方式。
本條例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建設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籌集的,以限定的標準和價格,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單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種形式。
第四條 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戶籍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單身居民為基本保障對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對具有本市戶籍的屬社會救助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
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專業人才以及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員,市***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設定條件,逐步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具體辦法由市***另行制定。
第五條 市***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創新機制,加強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供給,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房屋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房委會)負責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項的審議、協調、指導和決策。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關事業組織具體實施。
發展和改革、人居環境、財政、規劃和國土、公安、監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統計等相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和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做好轄區的住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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