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中是將包庇犯罪與窩藏犯罪規定在一起的,即一個選擇性罪名窩藏、包庇罪。要是說包庇罪的司法解釋,不如說成是窩藏、包庇罪的司法解釋。下面,就讓小編為您簡要介紹一下包庇罪司法解釋的內容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包庇罪司法解釋
我國目前還沒有包庇罪的司法解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包庇罪與相關犯罪怎么界定
(一)本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
窩藏、包庇行為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后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犯窩藏、包庇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本罪為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何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
(4)窩減、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通過上文的介紹,關于包庇罪的的司法解釋,其實也就是最高法答復高院的一個批復,主要是對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的理解。同時,小編還幫助大家界定了包庇罪與一些相似犯罪,帶來包庇罪處罰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