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辭退員工有幾種方式?
(一)預告性辭退
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過失性辭退
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雙方協商一致,單位辭退員工。
2、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
3、單位合法辭退員工。在不同的情況下,對被辭退員工做出的補償是不一樣的。尤其是在違法辭退的時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辭退員工沒有提前通知怎么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辭退員工的,要視具體情況來確定單位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1、如果是在試用期內的,則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單位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來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過了試用期的,則單位首先應該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再根據單位辭退員工是否合法來確定單位的法律責任:
4、如果用人單位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來解除勞動關系的,則單位應該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和本要工資來支付經濟補償金。
5、如果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來解除勞動關系的,則屬于違法解除,單位應該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和本要工資來支付賠償金(即雙倍經濟補償金)。
通過上面文章的內容,相信大家已經對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有所了解了,這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是有著詳細規定的。一般情況下公司辭退員工的話,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并按照規定支付給員工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