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那大家知道被扶養人范圍是什么嗎?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未對被扶養人的范圍作出明確界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必須對此予以確定。我們認為,認定被扶養人的范圍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1)被扶養人不限于受死者生前扶養的卑親屬
被扶養人包括所有與死者生前有扶養關系的卑親屬和尊親屬。只要與死者生前有扶養關系,均可視為被扶養人,這里的扶養關系是概括的概念,包括我國民法中的贍養、撫養、扶養三種法律關系,不可單純理解為只有平輩份親屬的扶養關系。
(2)被扶養人是否限于與死者有法定扶養關系的權利人。
注:
我國上述立法的本意并非是要包括事實上的扶養關系,因為事實扶養關系的界限不好界定,應以法定扶養為限,確定被扶養人的范圍。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胎兒是否應包括在被扶養人范圍之內
胎兒本未出生,尚不具有權利能力,不享有扶養的權利。但是,胎兒在其出生之前,已經事實上存在,并且終究要出生成為一個活體的人或死胎。如果作為他(或她)的扶養人被致死,其出生后的扶養權利被剝奪。為了保護死者所應撫養的胎兒出生后的扶養權利,法律一般都規定胎兒是被扶養人,享有扶養損害賠償請求權。對胎兒扶養權利的保護,屬于人身權延伸保護的范疇,有利于保護第二代的健康成長,且又為立法通例,應當采納上述先進立法例,在實踐中應當將胎兒列入被扶養人范圍之內,具體的賠償,可從其出生之后給付。
(4)被扶養人不應當包括有扶養期待權的權利人
國外有將扶養期待權列入保護范圍的,對于期待的扶養權利的喪失,亦可予以賠償?!八勒呱胺鲳B的人”才為被扶養人,享有扶養期待權的人并非是生前扶養的人,因而不屬于被扶養人。
(5)喪失勞務請求權的人應否列為被扶養人
(6)新舊司法解釋對被扶養人的范圍的不同規定
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持,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這里對于侵害他人身體致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實際扶養人,也賦予被扶養人的法律地位。
作為間接受害人的被扶養人予以明確界定,即“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具體而言,被扶養人包括受害人根據法律規定負有義務承擔扶養義務的人:一類是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還有一類是雖已經成年,但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甚至生活自理能力的人。這些人都是依靠受害人在人身損害死亡或者致殘前扶養的,都屬于進行賠償的被扶養人的范疇。法院在處理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案件中,對賠償權利人的認定應以此為據,以前的規定與此內容不一致的,以此為準。有些遺憾的是,該解釋未對胎兒的生活費賠償請求權予以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借鑒民法理論,進行探索,將出生后為活體的胎兒列入被扶養人的范圍之內,對其應得的生活費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