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違約金的條款是怎么規定的?
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履行和實際情況來看,造成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于合同主體方面的原因而造成違約。
2、由于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不完備而造成的違約。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當事人誤解或者曲解,致使當事人違約。
3、由于主管機關對合同審查、管理不嚴,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簽合同不能履行。
4、市場行情變化或者價格大幅升降,從而影響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當事人違約。
5、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6、因發生情勢變更而導致合同當事人違約。
民法典中沒有關于違約金支付標準的確切條款,這些條款都明確的告知我們,要確定違約金是需要結合合同標的,合同類型等這些因素來確定的。而且在確定了違約金之后,也不是就沒有任何可以調整的機會了,未約定違約金不等于違約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