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夫妻雙方離婚時,是要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這點毋庸置疑。但是,如果是婚前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會不會被拿來分割了?小編下***了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一、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后會不會被分割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前個人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財產分配,對方無權要求分割。因此,婚前的個人財產,如果在離婚時,是不會被分割的。
二、夫妻的個人財產有哪些
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五類: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三、判斷婚前財產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4、《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夫妻離婚時,只會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對于夫妻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是不會拿來分割的,對方也無權要求進行分割。要是你對此還有任何的疑問,可以來電咨詢網站的客服,他們將為你做出更加全面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