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建設日趨完善,人民也日漸重視對人權的保護。若沒有人民法院的批準,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不得私闖民宅,且有些證據不得隨意帶離現場,故而在調查案件之前,公安機關會書寫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以便案件開展順利。
一、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
申請人:
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現在住址,聯系方式。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職權查詢本案原告b在中國工商銀行的銀行存款數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xxx離婚***一案已訴于人民法院,現正在審理過程中。申請人與xxx共同生活期間,經濟上完全由xxx管理。現xxx聲稱,共同生活期間,沒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實上,申請人的工資、獎金等全都交予xxx,不可能沒有任何存款。申請人在家中曾見過中國工商銀行的存折,但并未看過具體內容。基于所述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維護申請人對家庭財產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xxx在中國工商銀行的存款情況。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二、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這里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而調取的證據材料主要有: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材料;三是當事人及其訴訟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材料主要有: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第17條、第15條都有明確的規定。
由此可以看出,在書寫此申請書時,需要詳細記載申請人的基本信息、請求事項以及事由,最后還需要書寫請求依據。最重要的是,必須向有權受理的人民法院提交此申請,否則即使申請被通過,對偵查案件也沒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