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有很多事情都會涉及到表見代理,也經常因為表見代理處理不當而發生***。如果你是一名代理人,享有代理權,那你對表見代理這事應比常人更為知曉。但如果你并不從事于這些民事活動,表見代理這個詞對你來說還是陌生的。那么,什么是表見代理?有哪些法律特征?今天小編就和大家來一起學習一下表見代理的知識。
一、表見代理的法律定義
1、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為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2、表見代理也為我國法律所確認。正如《民法典》第171條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其意義在于維護代理制度的誠信基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轉秩序。
二、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征
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
相對人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
(1)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
(2)是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理由,如行為人持有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
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既然屬于一種無權代理,本應由無權代理人自食其果方為允當。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為和不作為,制造了代理權存在的表面現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后者的利益關系到市場交易安全的問題。
因此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依誠實信用原則使怠于履行其注意義務的本人直接承受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為代理行為而簽訂的合同的責任。
綜上所述,表見代理是一種代理行為,我國《民法典》對其有相關規定。上文中小編先對表見代理的法律定義進行解釋,再對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征進行闡述。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體現在無權代理、相對人依據以及相對人本身等這些方面。但是表見代理的知識不僅僅只有這些,更多其他關于表見代理的內容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