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資薪金包括哪些內容
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準予扣除。第二款中明確定義“工資薪金”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和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二、基本工資包括哪些各項
基本工資,即勞動者所得工資的基本組成部分。工資總額主要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組成。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者克扣。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三、經濟補償金中的工資包括哪些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經濟補償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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