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絡非法集資詐騙怎么報案?
可以選擇在受害人住所地(犯罪行為和結果發生地)報案,也可以選擇在被告人住所地(犯罪行為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報案,無論在哪里報案的,接受報案的公安機關都應該受理。受理之后,如果發現不屬于屬于自己管轄的,可以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管轄。
二、集資詐騙罪的處罰標準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集資詐騙罪的特征
靠前,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關于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并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者具有誘惑力的***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于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第二,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第三,被騙對象的公眾性和廣泛性。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占有盡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采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范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首先受害者可以選擇在案發地點報案,也就是受害者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選擇在犯罪分子所在地報案。網絡非法集資詐騙較現實中的非法集資詐騙來說隱蔽性更高,犯罪分子被抓的機率也更小,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就應注意防范非法集資詐騙,以免經濟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