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司法解釋三規定是什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司法解釋三規定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雖然違反該規定,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并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的,應屬于取締性規定。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一致,但該標準低于法律規定標準的,并不應認為無效。而如果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可以請求依法撤銷。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
此條明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具有不可訴性,當事人反悔提***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但符合法定情形的,當人事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對該調解書予以撤銷或變更,撤銷后當事人有權就勞動爭議***。
二、勞動人事仲裁法律規定內容是什么?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勞動仲裁的特點之一是可以將勞動***在最初階段予以較快較好的化解,避免當事人進入訴訟程序,減少當事人的訴累,讓當事人在較短時間內得到合法的補償,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