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是什么?
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的;
(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批準的;
(5)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六類土地必須納入招拍掛
根據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有關規定,一般來說,六類情形的土地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1)供應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5)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6)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特別需要明確的是,2006年國土資源部下發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中,建立了國有土地出讓的集體認定程序,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協議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的具體宗地,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出讓的具體方式。因此,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上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六種情形的出讓宗地,應當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集體認定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也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國有劃撥用地是指國家機關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等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也是國家在一定年期內,繼續向土地使用者無償提供生產經營的場地。
二、國有劃撥用地不需出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國有劃撥用地是指國家機關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等等。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也是國家在一定年期內,繼續向土地使用者無償提供生產經營的場地。
在我們國家,土地類型是包括兩個大的方面,也就是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和國有土地,對于這些土地出讓的方式有著明確的規定,有些類型只能夠通過劃撥方式,有些土地類型協商轉讓就可以了,用于商業旅游和住宅類型的土地,可以雙方當事人協議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