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刑事拘留一般是多長時間?
?我國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四天,特殊案件可以延長至三十七天。一般刑事拘留階段屬于案件的偵查階段,刑事拘留的時間期限最長是37天,如果期滿后,相關機關將根據偵查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要采取哪一種的強制措施,例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或者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實施刑事拘留之后,公安部門認為需要對被拘留的人實施逮捕的,應該在拘留之后3天之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審查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接到公安部門的提請批準逮捕書之后,應該在7天之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部門要在接到通知之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反饋給人民檢察院;對于同意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拘留一般為14天,最長37天。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避免違法犯罪的行為的發生,如果不小心發生了違法犯罪的事情,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刑事律師來為我們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