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證駕駛可構成危險駕駛罪對不對
不對。
無證駕駛只是普通的違法行為,一般給予罰款和記分的處罰。危險駕駛罪是犯罪行為,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才涉嫌危險駕駛罪。
二、危險駕駛罪可從重處罰情形有哪些
1、有嚴重超員、超載或都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3、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6、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
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有哪些行為
1、危險駕駛罪的主體
危險駕駛罪的主體是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申領駕駛證的最低年齡為18周歲的身體符合要求的自然人。對于16周歲到18周歲之間的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此類人駕駛汽車,肯定為無證駕駛,然而危險駕駛罪并沒有把無證駕駛的行為列為危險駕駛罪認定的行為,其實,無證駕駛的行為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脅同樣也是相當大的。
因為,機動車駕駛證的取得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申領駕駛證的最低年齡要求為18周歲,所以,對于16周歲至18周歲的我國公民來說是不能取得駕駛資格的,那么,這類人如果不存在酒后駕駛汽車,即屬于無證駕駛機動車輛。既然駕駛機動車是一種專業技術類工作,對于無證駕駛汽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也是相當之大的,并不會輕于酒后駕駛機動車。
2、危險駕駛罪的主觀特征
危險駕駛行為實際上是一種行為對某種法益存在一種潛在的威脅,是一種狀態,并不需要一定有危害結果的產生,行為人是對自己行為的一種放任的心理狀態,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存在著一種間接故意,因為就行為人本身來說他一定知道他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結果,但是他卻希望或者放任此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同時,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行為犯、危險犯,并不是結果犯,法律只要求有危險駕駛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有此行為就一定是故意的,不可能是過失或者是意外事件,這正是此罪名與交通肇事罪的本質區別了。
3、危險駕駛罪的客體
危險駕駛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健康和生命以及公私重大財產安全和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它是以公眾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的侵害或者危險為內容的犯罪,注重行為對“公眾”利益的侵犯,并不要一定要有危害后果的產生。新增危險駕駛罪的目的是將生命、健康、財產等個人的法益抽象為社會利益作為保護對象,所以應當重視其社會性。
“公眾”與“社會性”要求重視量的“多數”。“多數”是公共交通安全這一概念的核心。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不特定”,即是指犯罪行為可能侵犯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結果事先無法確定,行為人對此既無法具體預料也難以實際控制,行為的危險或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可能隨時擴大或增加。“多數人”,則難以用具體數字表述,行為使較多的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財產受到威脅時,應認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只要行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的安全,就屬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僅僅侵犯了特定的少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的,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
4、危險駕駛罪的客觀特征
醉酒駕駛、飆車是法條中規定的行為人犯此罪的客觀特征。此兩種情形只是危險駕駛的客觀行為中最具代表性的兩方面,顯然還很不完整,比如吸毒后駕車、無證駕車、嚴重超載駕駛、駕駛私自改裝的或者報廢的車輛等情形的。
無證駕駛可構成危險駕駛罪對不對的問題上文進行了解答,此行為屬于普通的違法行為,行為人會被行政處罰,希望本篇文章內容能夠對此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咨詢網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