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抗辯權總是與請求權一起出現的,在對方在司法審判中提出不利于自己的請求,而自己又有合法的對抗理由的,則可反駁對方的請求。為了節省司法審判的時間,也為了是各方當事人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有著嚴格的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在對方提供擔保后,需要恢復行使自己的義務。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
(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
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
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不安抗辯權是一種合理的對抗對方請求權的一種權利,在滿足以上小編所整理的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之后,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行使該權利。需要注意的是,該權利只出現在雙務合同之中,履行該權利的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