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公租房申請條件是什么?
北京公租房申請條件,是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十二條 配租方案公布后,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涉及到公租房申請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特別是不同的人員由于認定的經濟發展情況不同,那么所申請的公租房是不同的,如果當事人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咨詢公租房管理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