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很多人會把復制權和拍攝權混淆,畢竟二者有很多相似之處,如果不是對二者的概念徹底了解清楚明白,估計很多人不會把他們的概念清清楚楚的說出來,就更不用說合理規范的使用這兩項權力了。所以本文就為大家整理了復制權與拍攝權區別。
一、復制權
是指制作作品復制品的權利。
1、依作品表現形式不同分為三種情形:
(1)以圖書、報紙、期刊等印刷品形式復制和傳播作品的權利,即通常所說的出版權;
(2)以唱片、磁帶、幻燈片等音像制品形式復制和傳播作品的權利,即錄音錄像權或機械復制權;
(3)使用臨摹、照相、雕塑、雕刻等方法復制和傳播美術等作品的權利,即狹義上的復制權。
2、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3、復制有廣義、狹義之分。
狹義之復制,乃指以印刷、照相、復寫、影印、錄音、錄像或其他行為做成與原作品同一形態的復制,如將文書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將繪畫、雕刻加以摹拓,將錄音帶、錄像帶加以翻版錄制等等。
廣義之復制,還包括對著作加以若干改變,即不是再制與原著作之形態完全相同之物,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將草圖、圖樣做成美術品與建筑物,音樂著作之錄音,將小說改編成劇本、拍成電影,編輯數篇論文,本國文翻譯成外國文,雕刻制成繪畫,繪畫制成照片或風景明信片,模型制成美術工藝品等等。
最廣義之復制,還包括無形復制在內,如將劇本、樂譜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講稿的演說或講義文稿之朗讀。 我國著作權法修訂前規定的復制是狹義的。這次修訂著作權法,刪去了原第52條的第2款,使復制的概念變為廣義,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體,立體到立體。有意見認為,這么寬的復制概念,在有些方面是難以實施的。
二、拍攝權
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攝制也稱拍攝,根據1991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攝制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是指以拍攝電影或者類似的方式首次將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載體上。2001年《著作權法》(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影視業的產業化使得先有小說或劇本等文學作品,并由此派生出的專業創作人員形成了影視產業創作生產的慣有模式。攝制權也就成了相應文學作品,如電影文學劇本作者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對于著作權人實現其作品的經濟價值具有重要意義。
其實二者的區別還是很明顯的,復制權的對象已經誕生了,而拍攝權就是要把沒有的對象創造出來。一個是量產復制,另一個是創造。而且拍攝權的對象一般都是影視,視頻,而復制權的范圍就比較廣了。如此一說,就不難區分復制權與拍攝權區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