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哪些呢
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1、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民法典》靠前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格式合同中的哪些條款是無效的
格式合同的無效條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明確禁止的事項,或者違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項;
2、具有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同時損害了國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合同當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義務,或者加重了對方的責任。
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對于格式合同的非擬定條款的一方當事人而言,要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否則就不訂立合同。現實生活中的車票、船票、飛機票、保險單、提單、倉單、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產生條件:
產生及其普遍運用是基于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的。一般而言,某一行業壟斷的存在、交易內容的重復性、交易雙方所要求的簡便、省時導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運用于商事生活領域。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并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靠前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三、擔保合同在哪些情況下是無效的
1.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可要求撤銷或請求確認保證合同無效,不承擔民事責任。
4.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保證人可要求撤銷或請求確認保證合同無效,不承擔民事責任。
5.主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對主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保證人有過錯的,保證在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形確定擔保人的賠償責任:
(一)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三)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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