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此罪后,就需要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那么我國刑法上關于高利轉貸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呢?今天就為您詳細介紹下。
一、高利轉貸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自然人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條所定之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適用上述罰金刑時,對“違法所得”應如何認定?是借款人高利轉貸所取得的利息,還是借款人高利轉貸所得利息與其應支付金融機構貸款利息之差?我們認為,本條立法之原意,在于懲誡借款人的轉貸牟利行為,應以后者理解為妥。
二、高利轉貸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高利轉貸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貸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貸資金市場秩序。
(二)高利轉貸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高利轉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成為高利轉貸罪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高利轉貸罪的主體。
(四)高利轉貸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轉貸牟利的目的。
三、高利轉貸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三條:高利轉貸案(刑法第175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