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外就醫是一種針對特殊人群的監外執行制度,那么,保外就醫的條件是什么?保外就醫的程序又是什么呢?下面,隨小編一起來具體學習下吧。
一、條件
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已被判處***、***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和***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的罪犯,從執行***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二、程序
第五條 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所在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中隊隊務會討論通過,報單位獄政科討論并邀請駐勞改機關的檢察院(組)人員列席參加,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
第六條 保外就醫的病殘鑒定由監獄、勞改隊、少年管醫院進行,未設醫院的,可送勞改局中心醫院或者就近的縣級以上醫院檢查鑒定。鑒定結論應經醫院業務院長簽字,加蓋公章,并附化驗單、照片等有關病歷檔案。
第七條 對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并與罪犯家屬聯系,**取保手續。取保人應當具備管束和教育保外就醫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經濟條件。取保人資格由公安機關負責審查。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條 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征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鑒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勞改局批準同意保外就醫的,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副本三份送達報請審批單位。
第九條 對批準保外就醫的罪犯,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出監手續,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并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獄所鑒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復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條 保外就醫罪犯由取保人領回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外就醫罪犯在規定時間內不報到的,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其所在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由勞改機關負責尋找。
第十一條 家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醫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將其檔案材料轉給原住地勞改局,由該勞改局指定就近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管理。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一)、(二)項規定情形的罪犯,實行定期保外就醫制度。依據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準決定保外就醫時間半年至一年。期滿前,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派干警實地考察或者發函調查。保外就醫罪犯病情基本好轉的,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收監執行;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尚未好轉的,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批準,**延長保外就醫期限手續,每次可以延長半年至一年。決定收監執行或者延長保外就醫時間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 罪犯保外就醫期間的生活和醫療費用,由其負有扶養義務的親屬負擔;個別確有困難的,經當地公安機關證明,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可以酌情予以補助。因公致殘或者因意外傷殘的罪犯保外就醫的,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負責治療,也可以給予定期或者一次性補助。
第十四條 保外就醫罪犯,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日常性監督考察,勞改機關每年應當派干警或者發函進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現情況,根據情況進行處理。派出干警考察的,應當與負責監督考察的公安機關聯系并與罪犯本人、取保人見面;發函考察的,負責監督考察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復。罪犯在保外就醫期間死亡、遷移地址或者重新犯罪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函告負責管理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應當向負責管理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介紹情況,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
第十五條 罪犯保外就醫期間刑期屆滿的,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按期**釋放手續。
第十六條 罪犯保外就醫期間計入執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經查證屬實的除外。保外就醫罪犯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外出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第十七條 保外就醫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監執行:(一)重新違法犯罪的;(二)采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三)經治療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轉的。
第十八條 依照規定由公安機關看守所羈押的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