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注冊資本一經確定,就不得隨意改變。所以當公司由于各種自身或外來因素要減少注冊資本時,一定要了解減少注冊資本的正規程序和有關規定。走正規合法的途徑減少注冊資本。下文是關于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相關規定以及程序,請您閱讀了解。
一、減少注冊資本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靠前百七十八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后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并經驗資機構驗資。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后,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同時**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二、減少注冊資本應該做的工作及程序: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做以下工作:
1、股東會決定。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自股東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4、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對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進行驗資。
6、收集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起草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7、根據其它相關規定,減少注冊資本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8、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9、全體股東足額繳納出資后,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同時**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三、減少注冊資本,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改制)登記申請表》、《變更后單位***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變更后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名錄》、《變更后***者注冊資本(注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
2、《指定(委托)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4、股東會決議;
5、公開發行的報紙減資公告報樣;
6、驗資報告。
7、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8、提交打印的與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載明內容一致的股東名錄和董事、經理、監事成員名錄各一份。
簡單總結一下,就是在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在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債權人以及在紙上公告,然后履行相應的義務,保證減少后的資本在法定最低限額以上,在規定的時間內帶上相應的資料前往有關部門進行減少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