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典》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為一年。
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賠實務中,訴訟時效應當根據以下情況確定:
(1)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體無關的損失,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為兩年。
(2)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內未治療終結或者一年內未能定殘的,則應適用《民法典》靠前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即從治療終結之日或者定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余的六個月。本書認為仍在治療以及尚未定殘的即應屬于《民法典》第194條中規定的“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3)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
(4)對于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對于達成調解協議后或者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后,受傷人員出現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后遺癥的,可以就治療后遺癥引起的相關費用***,訴訟時效自后遺癥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療部門、鑒定機構確認后遺癥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系之日起。以上介紹了訴訟時效的相關內容,但仍然建議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賠過程中,盡早***,切不可拖沓延誤,否則不僅是有可能超過訴訟時效,而且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當事人具有流動性大的特點,延遲***的時機極有可能給對方當事人帶來逃逸、隱匿財產的時間,給訴訟和執行造成困難,甚至出現判決以后找不到對方或者找到對方但已經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盡快***,絕對不可拖延。
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明顯造成了他人的人身傷害的話,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后六個月內,如果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則訴訟時效終止。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后,公安部門會進行調解,雙方可以商議達成相關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