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稅漏稅怎么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稅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靠前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偷稅罪漏稅罪”(逃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了解到,我國刑法并沒有規定偷稅漏稅罪,因此,對于偷稅漏稅行為還要根據具體的行為觸犯了哪條法律規定來進行定罪量刑。同時,由于偷稅違法犯罪案件涉及經濟、稅收、法律等多個專業領域,案件定性、取證、法律適用等問題較為復雜。偷稅漏稅其實出現在企業的情況要更多些,因為企業生產經營往往會有很大的收益,這個時候自然需要依法交納相應的稅費,但有些時候可能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因而就會采取一些方法來“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