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公司的發展狀況也會受到影響,經營狀況不好的企業就容易解散員工,降低成本。對于解散一些合同未到期的員工,公司需要賠償的,需要嚴格按照公司解散員工賠償標準來進行賠償。下面小編就具體介紹下賠償標準的內容。
一、公司解散員工賠償標準
(一)一般勞動者的補償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解散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單位應該額外發一個月的工資。
另外,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確定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從 2008年 每年補償 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按補半個月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孕期員工的補償
1、當地的政策對“三期”婦女有特殊保護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2、若無規定,按《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6條和第47條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無規定且孕期員工不同意按《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6條和第47條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應當與孕期員工協商解決,支付的費用上限是經濟補償金+生活費+產假工資+生育費用等(生活費和生育費用等當地一般也會有標準)。
二、公司解散員工補償有哪些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因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確定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起每年補償1個月職工個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半年的按補半個月計算。反之,即未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應當從職工個人進廠(公司)工作開始計算經濟補償,每年補1個月,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
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解除合同,沒有提前通知的,單位應該發一個月的工資,另外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這也是保護被遣散員工的需要。公司員工的解散也是企業不希望看到的,這是由公司發展和市場決定的,但是公司也要積極的對被解散員工進行合理合法的賠償,確保員工的利益不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