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屬地原則是怎么樣的?
1、由于行政管理活動是以行政區劃為基礎的,因此,在行政處罰管轄問題上,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為了行政機關實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及時糾正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分組織進行行政處罰,是以當事人違法行為的發生地為管轄的基本原則。
2、解決了級別管轄問題。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含縣級***。
3、對職能管轄作出規定。為了使行政處罰更準確,體現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精神,行政處罰法作出行政處罰由“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的規定。
二、行政處罰管轄移送是怎么樣的?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十六條【外部移送】發現不屬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和時限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涉嫌違法依法應當由人民***實施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業、關閉的案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案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報本級人民***。
涉嫌違法依法應當實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移送紀檢、監察部門。
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七條【案件管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行政處罰案件。
造成跨行政區域污染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污染行為發生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
第十八條【優先管轄】兩個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由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
第十九條【管轄爭議解決】對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爭議雙方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十條【指定管轄】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其管轄的案件重大、疑難或者實施處罰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處罰確有困難或者不能獨立行使處罰權的,經通知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當事人,可以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指定管轄。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將其管轄的案件交由有管轄權的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內部移送】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理。
受移送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處罰的屬地管轄一般是會由行為發生地的行政管轄機關來進行處理,如果遇到對行政處罰的案件發生異議時,那么以方是可以向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指定管轄,只有擁有此管理權的行政部門才能審理,這樣才能確保到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