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就在與自己有勞動合同關系的單位工作。
用工合同是用人單位不是與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與專業的勞動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合同。這時該用人單位實際上是用工單位。這時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是與派遣公司鑒定勞動合同,與派遣公司是勞動合同關系。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的范疇;用工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用工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用工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用工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用工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用工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二、用工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性質
具體講:勞動合同與用工合同,它是兩種性質不同的合同。
靠前,從性質上看,勞動合同是受到勞動法調整;而用工合同是一個類似于提供勞務,實際上是一種買賣合同,它是受到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調整。
第二,勞動合同是按勞分配的原則,而用工合同它是一個等價交換。
第三,勞動合同它的內容是由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這兩部分,法定條款其中就有要為員工繳納相關的保險,而用工合同,不存在上保險。
第四,勞動合同如果出現一些違法的情況,勞動部門是有權利管的,比如勞動局的執法大隊。而用工合同,如果發生***的話,就直接到法院去***,勞動合同需要一個勞動仲裁,如果通過這個勞動仲裁之后對結果不復,再到法院去***,從這個程序上來看是這樣的。
第五,勞動合同如果發生一些違法的情況,可能涉及到三方面的責任,一個是行政責任,一個是賠償責任,還有一個是刑事責任,限制人身自由。
三、用工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分
1、雙方當事人關系。用工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沒有從屬性,勞動合同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單位,勞動者隸屬于單位。
2、勞動支配權和勞動風險責任承擔。用工合同中,勞務支配權在提供勞務者,勞動風險責任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勞動合同中勞動支配權在用人單位,勞動風險由社會、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承擔。
3、報酬性質。勞務報酬根據勞務市場價格確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國家無強制性規定,勞動報酬根據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確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需遵守國家最低工資等強制性規定。
4、法律適用。用工合同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調整。
用工合同與勞動合同是兩類不同性質的合同,也是普遍的兩類用人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符合法定條件與勞動者也可以簽訂用工合同。在進行勞務活動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般都會簽訂合同。根據需求,可以是用工合同,也可以是勞動合同。兩種合同都受法律保護。